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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農業經濟課宣導】私設鳥網捕獲保育類野生鳥類,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,最重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

  1. 依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:「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,得予以獵捕或宰殺,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、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。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,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:二、危害農林作物、家禽、家畜或水產養殖者」。
     
  2. 如果未經申請就私自架設鳥網或網具傷害鳥類及其他野生動物時,如果傷害對象是保育類野生動物者,可依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第41條規定移送法辦,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;如果傷害對象是一般類野生動物者,可依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第49條規定,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