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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農業經濟課宣導】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及「動物保護法」均原則禁止獸鋏之使用,倘違法使用獸鋏最重可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,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

  1. 依據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獵捕野生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等方法為之,違者分別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;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,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,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
     
  2. 依據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獸鋏等方法捕捉動物,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,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。